
電影《司法女王》(On the Basis of Sex)以最高法院女法官露絲金斯伯格(Ruth Bader Ginsburg)為對象,描述她如何透過訴訟改革法制,帶來社會的平等自由。而自傳紀錄片《挑機法官RBG》則更深入介紹這個當了26年美國最高法院的「自由派」大法官的生平事跡。花開兩朵,互為補充,非常有趣。
筆者不懂法律,更不知法治為何物,但知道制定一條公平合理的法律條文,必需有兩個要素,一是「人權」,一是「民主」,缺一不可。因此,當法例的通過欠缺民主的公平程序,法例的內容又不依循「人人生而平等」的原則而撰寫的話,那怕是國家至高無上而行之有效的憲法又如何?還不是一樣要改!
電影主要透過上世紀70年代,RBG主理溫伯格訴維森費德案(Weinberger v. Wiesenfeld),提出早年通過的《社會保障法》,只保障寡婦享有社會福利補助,相反,鰥夫卻不適用,此舉有違憲可能。電影選擇這段歷史,明顯強調RBG追求的並非給予女性特權,而是追求性別平權,因此男性受到的不平等對待,也該受到檢視,沒有人比別人更獲優待。這是真正的平權,只是當時受惠的剛巧是女性而已。最後,最高法院通過差別待遇違憲。這次判決令金斯伯格深受鼓舞,由此而展開一段崎嶇的性別平權之路。
《司法女王》末段,那班高高在上的男性白人法官,提到他們賴以自豪的憲法中沒有「女性」二字,RBG即時反駁:「自由」二字也沒有在憲法裏出現,簡直大快人心。他們害怕改革法制的原因是性別平權會帶來社會的動盪,即令筆者想起幾年前的政制發展討論,一些政客視「真普選」為洪水猛獸,左一句影響社會穩定,右一句發展要循序漸進。結果,便是甚麼都不去改,這正正可以永確保權貴、領導,以及一些「老海鮮」可以繼續坐享利益,學校可穩定發展,所謂穩定發展即表示有人可尸位素餐,不思改進。提出這種看法的人,看到的是自己的利益,RBG看到的,是我們留下一個怎樣的社會給下一代。「法律不會受氣候影響,但會受時代氣氛影響」。
至於自傳記錄片《挑機法官RBG》則更詳細真實地記錄露絲金斯伯格的傳奇一生。片中透過她出席國會聽證會,先交代她自由派的立場,並由此帶出她由成長到入讀哈佛法學院,成為當時少數的女學生。可惜,時人對性別的局限令她不能學以致用,只能當上大學教授。不過,作育英才亦令她反思當下社會已在變化。50年前,面對女性不能取得如男性般同等的工作待遇,她曾經呈請六次憲法訴訟案,並且打贏了其中五次,當中最印象深刻的是那一連串爭取性別平權的訴訟案,其中以1996年合眾國訴維吉尼亞州案(United States v. Virginia)最為特別。這間創於1958年的傳統軍校一直只收男性,女性若心儀入讀皆被拒絕,法官認為其他學校都能提供同等的機會讓女孩子圓夢,但是RBG不這樣想,她覺得男女平權就是要從制度上改變,沒有替代方案。結果,所謂的傳統和法律,終經不起時代氣氛和理據的挑戰。
如是者,RBG一生的職志便是提出她獨到的法律觀點,就算與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相悖,她都不惜說出自己的見解,於是,她的言論漸漸地在社交媒體給人們轉發又轉發,反對他的人更在她的名字前冠上Notorious(聲名狼籍),可是她仍貫徹始終,遇不平事即出聲,見唔妥就要挑機。
無論電影《司法女王》,還是自傳紀錄片《挑機法官RBG》,都在片首或戲末刻意讀出這一句:「我不要求性別給予我特權,我要求的是人們將他們的腳,從我們的脖子上拿開。」(I ask no favor for my sex. All I ask of our brethren is that they take their feet off our necks.)這句名言不是RBG自創的,而是女性主義者Sarah Grimké曾經說過的話,卻恰好是RBG一生奮鬥的註腳。
性別與種族一樣,先天不能改變,屬生物特徵,今天我們難以想像民主國家幾十年前仍有這種不公法例,正如幾十年後,下一代難以想像當刻文明開放的香港仍然有人會打壓言論自由一樣。當還有人說Metoo運動只是自由派強加別人的政治正確舉動時,請停下來想一想RBG這句發人深省的說話。同理,當有人還在振振有詞說法治就只要求人們遵守條文時,請再想一想RBG從前挑戰憲法的意義。